中青報:犯罪團伙的“保護傘”是滋長罪惡之源

楊鑫宇

2018年07月24日07:52  來源:中國青年報
 
原標題:犯罪團伙的“保護傘”是滋長罪惡之源

  與其說“保護傘”是犯罪分子腐蝕的對象,倒不如說“保護傘”本身就是滋長混亂的罪惡之源。

  據《新京報》報道,7月20日,哈爾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原副支隊長王偉受賄、介紹賄賂案,在南崗區(qū)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審理并宣判,被告人王偉因為為哈爾濱市內非法行駛的大貨車團伙充當“保護傘”,最終獲刑三年。

  然而,王偉的惡劣罪行,僅僅是這起“塌方式”腐敗窩案中的小小一環(huán)而已。哈爾濱市此前在整治“瘋狂大貨車”的專案行動之中,竟然一舉查出了70名涉嫌犯罪的社會人員和122名充當“保護傘”的公職人員。其中涉及處級干部12人、科級及以下干部110人。城區(qū)13個交警大隊中的12個大隊大隊長及其他警員逾百人均涉案其中。案件規(guī)模之大,對公務機構的腐蝕之深,可謂空前嚴重。

  近些年來,隨著綜合管理手段不斷升級,國家法治建設不斷完善,全國各地的治安狀況都有了明顯的改善。按理說,像哈爾濱這樣社會發(fā)展程度相對較高的大城市,并不應該受到大貨車違法現(xiàn)象泛濫的困擾。治理交通運輸領域的違法現(xiàn)象,并不是特別復雜的難題,主管機關對于這樣的亂象,不可能“管不了”,只可能是“不愿管”。在此次專案行動之前,哈爾濱的交通治安主管部門之所以對“瘋狂大貨車”現(xiàn)象不聞不問,正是因為這一體系已經遭受了全方位的腐蝕,幾乎集體淪為違法現(xiàn)象的“保護傘”。

  有些人或許會認為:“保護傘”在違法犯罪活動中的作用是次要的,違法犯罪分子本身才是最大的問題。但是,究竟是先有違法犯罪團伙,還是先有這些團伙的“保護傘”,本質上其實是一個“雞生蛋、蛋生雞”的問題。事實上,在違法犯罪活動的灰色鏈條之中,身居要職的“保護傘”們,從來都不只是被動接受賄賂、被動放任違法犯罪活動的“客體”,更是催生違法犯罪的“主體”。

  很多時候,正是因為有了“保護傘”的權力尋租行為,違法犯罪分子才有了聚成團伙的“凝結核”,而一些本來根本不可能得逞的違法犯罪行為,也才得以實施。在以往被查處的諸多案例中,警方的“保護傘”都和違法犯罪團伙結成“蛇鼠一窩”的同盟,而在這樣的同盟之中,“保護傘”因為掌握公權力,往往還能占據比犯罪頭目更高的地位。某種意義上,與其說“保護傘”是犯罪分子腐蝕的對象,倒不如說“保護傘”本身就是滋長混亂的罪惡之源。

  哈爾濱市最近發(fā)生的這起窩案,可謂觸目驚心。而其中最讓人齒冷的細節(jié),莫過于在城區(qū)13個交警大隊之中,竟然有12個大隊長分別涉案。按理說,這些身居要職的公職人員,本應是公共安全的“守護神”,當他們近乎集體成為不法分子的“保護傘”時,無疑比違法犯罪現(xiàn)象本身更加令人擔憂。畢竟,當人們遇到不法現(xiàn)象時,還可以向執(zhí)法機關尋求幫助,可是,如果連執(zhí)法機關本身都成了藏污納垢之地,公眾恐怕只能落入“求助無門”的絕望境地。

  “保護傘”的存在,讓本應高懸于違法犯罪分子頭上的正義利劍,變成了毫無威懾力的空架子,其惡劣影響,遠勝于違法犯罪行為本身。單獨發(fā)生的違法犯罪行為,只要能夠及時受到懲處,不至于帶來成規(guī)模的模仿效應,但是,當正義的源頭遭到污染,以至于違法犯罪者不需要付出代價時,違法犯罪活動的擴散速度,恐怕將會超出許多人的想象。

  在打擊違法犯罪活動,維護社會治安的戰(zhàn)役之中,最大的敵人并不是那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人,而是執(zhí)法機構內部,那些一邊做出道貌岸然的樣子,一邊與犯罪分子狼狽為奸的“保護傘”。這次哈爾濱市的專項打擊,以壯士斷腕的勇氣作出了一個很好的表率,希望各地都能從中汲取經驗,吸取教訓,別讓“保護傘”毀了一方平安。

(責編:董曉偉、王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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