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青報:舉報人遭打擊報復不能總歸因于“立法”

黃羊灘

2019年09月24日08:05  來源:中國青年報
 
原標題:舉報人遭打擊報復不能總歸因于“立法”

  近日,山東廣播電視臺問政節(jié)目《問政山東》曝光了山東省平度市應急辦工作人員泄露舉報人信息一事。據(jù)報道,記者發(fā)現(xiàn)非法排放的露天采坑后,將情況反映給了當?shù)匕脖O(jiān)辦。10分鐘后,就有人打電話威脅記者。此外,《北方新報》記者在烏蘭察布暗訪一起污染問題后向當?shù)丨h(huán)保部門舉報,舉報信息也被給了被舉報人。專家表示,目前,舉報人保護規(guī)定零散籠統(tǒng),分布在各種法律法規(guī)中,缺乏專門的制度和立法以保護舉報人。(《法制日報》9月23日)

  此前,舉報人信息被泄露,甚至遭到打擊報復的事情并不鮮見。2010年,《法制日報》引述最高人民檢察院材料稱,當時有70%的舉報人遭到過不同程度的打擊報復,其中有的受到單位排擠,有的受到心理傷害,有的仕途受阻,也有的“被跨省”“被精神病”。最極端的例子恐怕是,差不多10年前,河南沁陽市村民王好讓提供一起搶劫案的線索,后案犯在監(jiān)控過程中逃脫,殘忍地剁下了王好讓的雙手。

  舉報人被反噬,不僅讓好人受傷、讓正義蒙塵,也嚴重損害了公民對公權(quán)力機關的信任。同時,對于為非作歹、違法亂紀的那些人而言,也意味著無底線的寬縱。如上所述,那些傷害舉報人的人、泄露信息的人,即便最后受到懲處,但傷害已經(jīng)無可挽回。

  其實,從目前的法律法規(guī)看,相關保護舉報人的規(guī)定并不少,在憲法、刑法、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中,都有相應的保護舉報人條款。2016年,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、財政部聯(lián)合下發(fā)《關于保護、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的若干規(guī)定》,明確了違反規(guī)定解聘、辭退或者開除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等十種情形,屬于對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行為。近年來,不少地方紛紛印發(fā)舉報獎勵的辦法。可以說,在法律乃至社會認知層面,保護舉報人免受打擊報復,已有了一定的共識。

  但是,問題的關鍵并不在于法律規(guī)定的不具體、不清晰,而恰恰在于法律難以落到實處,且泄露信息的不乏執(zhí)法機關、行政機關的人。這不免讓人不解,這些機關本該更有守法的自覺,為何卻每每知法犯法?不管是山東省平度市應急辦工作人員,還是內(nèi)蒙古烏蘭察布環(huán)保部門,抑或是河南省沁陽市公安局民警,這些人能夠不熟悉法律?不知道保護舉報人這一最起碼的常識嗎?

  可見,舉報人遭打擊報復,不能總是怪缺乏“立法”,只要遇到困惑就呼吁立法保護。且不說從“立法”到“保護”還有不短的距離,就是有法,也需要相關機關和人員真正去踐行。如果總是明一套暗一套,陽奉陰違,只想著通過勾兌換取利益,而完全無視法律的尊嚴和舉報人的合法權(quán)益,那么,立再多的法,也無濟于事。

  要切實解決舉報人信息泄露,遭遇報復的問題,一是要從制度層面強化信息管理,要構(gòu)建合理的解決問題的辦法,堅決杜絕那種“層層批轉(zhuǎn)”、甚至直接把舉報信給被舉報人的做法,二則是要堅決斬斷這些利益鏈條,讓那些通風報信的人受到懲罰,讓膽敢打擊報復的人付出代價。很多時候,法治亂象的成因并不是沒有相關法律對亂象約束,而是法律的執(zhí)行力不足,導致一些人缺乏對法律的敬畏。因此,只靠立法解決不了問題,只有加強執(zhí)法,方能讓舉報人放心。

(責編:董曉偉、仝宗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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